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投资的所有投资主体。
二、凡是列入《目录》内的项目,全省境内一律不得新投资建设,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提供水、电、气等要素保障。
三、各地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4年版)
一、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投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的项目。
1.禁止投资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禁止投资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3.除热电联产外,禁止投资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换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四、外商投资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