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久的出口退税制度“瓶颈”已被突破,此项政策将大大降低相关企业的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对于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也将带来利好效应。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即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第二,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第三,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第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通知还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另外三项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第三,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通知对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其中,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