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指出,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建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建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严格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仅在军事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根据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使用效能的要求和保障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标准确定。
《修正案草案》指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情况,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戚建国23日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说,《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军事设施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对边防设施保护作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将边海防部队管理使用的边境铁丝网(铁栅栏)、边境监控设备、船艇停泊点等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增加为军事设施的一个类别;将部队根据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设立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所、阵地、哨所、台站、营区等临时设施增加为军事设施的一个类别,但这类设施在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