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城区范围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和防汛排涝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城区暴雨灾害防御和防汛排涝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城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在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暴雨灾害防御和防汛排涝等相关工作。
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和防汛排涝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暴雨灾害防御和防汛排涝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系统暴雨灾害防御和防汛排涝工作组织机构,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 汛前准备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市暴雨灾害防御和防汛排涝工作应急预案,落实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抢险救援队伍,适时组织演练。
第七条 汛期来临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系统、本部门开展汛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治理。特别是城市易积水地带、危险路段、危险建筑物周边,要采取设置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等防护或加固措施。
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汛期应急预案,强化各项防范措施,完善防范预警制度,确保汛期各类设施和人员的正常和安全。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针对汛期施工特点,做好汛期在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认真排查,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汛期抢险物资和机械设备,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暴雨等不安全因素的防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排水管道、沟渠、窨井、泵站等各类排水设施进行重点检查和疏通,确保汛期各类排水设施通畅并稳定运行。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单位组织设施巡查和检修,特别是对安全性能不达标的桥梁和大型破路施工现场及地段,采取必要的加固防护措施,防止桥梁和路面因雨水浸泡发生塌陷等事故。
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组织照明设施用电安全、安全防护、漏电保护检查,特别是对容易积水路段、桥涵的照明设施和地下线缆要加大排查力度,提高用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加强对水厂厂区、城区管网、泵站等各类设施巡查和检修,落实各项汛期抢险物资和器械,确保人员、物资、车辆等到位。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气企业加强对各类燃气设备、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备足抢修、抢险物资和器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游乐场、水系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提前设置暴雨时的游人疏散通道,提前清理有关水体在暴雨时排放通道,做好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城市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警发布制度。暴雨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
第十六条 城市暴雨预警发布、解除和传播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发布,并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七条 暴雨预警发布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黄色及以上预警响应的,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事故、严重财产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八条 蓝色预警响应: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启动汛期施工组织计划,做好应对降雨的施工组织工作。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管渠出水口、收水口的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担负汛期排水功能的城市景观河道管理单位立即启动排水闸门,确保排水通畅。
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单位巡查和检修设施,随时修复水损部位,及时排除故障,确保道路通畅。
城市公园、游乐场、水系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引导游人前往地势高处,提前开启有关水体在暴雨时的排放通道,关停游乐设施。
第十九条 黄色预警响应: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通知应急抢险队伍和排涝设备到达城市易发积水区,随时服从调动;对城市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城市低洼地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排水设备准备到位。
城市排水、道桥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出现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积水无法通行的情况,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车辆和行人谨慎通行,并组织好应急排水工作。
供水、燃气供应企业通知抢险、抢修人员,随时待命,做好应对暴雨灾害的准备工作。
城市公园、游乐场、水系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检查城市公园、游乐场、水系内滞留的游人的安全情况,引导游人前往安全地点,检查有关水体在暴雨时水位情况,确保游人安全。
第二十条 橙色预警响应: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城市排水、道桥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打开道路收水井盖、井篦等,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对出现的水毁设施现场,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积水路段进行漏电检测,确保行人安全。
城市供水和供气企业要加强对重要供水、供气设施的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防护加固。
第二十一条 红色预警响应: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安全。
城市排水、道桥、照明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坚守岗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救灾工作。
城市供水和供气企业备好物资,迅速调集抢险力量,投入抢修抢险,确保水、气正常供应。
第四章 事后处置
第二十二条 暴雨灾害过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修复或重建受损设施。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暴雨过后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四条 因暴雨灾害造成重大事故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为今后应对暴雨灾害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防灾预警准备的,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对暴雨灾害和防汛排涝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