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形势
河北省海域和依托陆域位于渤海西部,由南北两部分组成:北部东起秦皇岛山海关区渤海乡张庄,与辽宁省交界,西至唐山丰南区黑沿子镇涧河,与天津市交界;南部北起沧州黄骅市南排河镇歧口,与天津市交界,南至沧州海兴县大口河口,与山东省交界。一、海洋环境状况
(一)海洋资源环境条件
河北省海域和依托陆域地处华北地台东部,以固安—昌黎断裂为界,北部为燕山褶皱带,南部为华北拗陷区。大陆海岸线长487公里,基岩海岸、砂质海岸和粉砂淤泥质海岸地貌发育典型。海域面积7227.76平方公里,其中,浅海6138.54平方公里、潮间带1052.92平方公里。海岛13个,面积36.30平方公里。气候类型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0.6~12.5℃,年平均降水量513.8~668.5毫米,年平均蒸发量1472~2166毫米,年平均风速2.4~4.7米/秒。沿岸有主要入海河流52条,分属滦河、滦东沿海独流入海河流、滦西沿海独流入海河流和运东诸河四个水系,多年平均入海水量40.41亿立方米、入海沙量1568.92万吨。潮汐有正规日潮、不正规日潮、正规半日潮和不正规半日潮四种类型。
海洋资源类型多样,禀赋优良。海洋生物660余种,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30余种。已探明石油储量8.4亿吨,天然气储量97.1亿立方米。宜港岸线长110多公里,优良港址36处,其中,岬角式港湾港址3处、潟湖沙坝港址2处、河口港址31处。优质砂质岸线长54.08公里,单体滨海旅游资源151处,其中,自然属性景观61处、人文属性景观90处。宜盐滩涂面积1800平方公里。沿海有效风能贮量3722~5245千瓦时/平方米。
海洋生态系统发育典型,环境特征和生物群落各异。主要有滦河口湿地、七里海海岸潟湖、北戴河基岩海岸、昌黎砂质海岸、黄骅粉砂淤泥质海岸和乐亭海岛生态系统等。
海洋灾害种类较多,环境影响不断加大。主要灾害有风暴潮、海浪、海冰、海雾、海上大风、赤潮、绿潮,以及海平面上升、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等。2011年以来,共发生风暴潮、海浪、赤潮等海洋灾害110多次,直接经济损失约22亿元。
(二)海洋环境质量现状
2014年,全省符合一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管辖海域总面积的24.3%,符合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33.1%,符合三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23.7%,符合四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12.3%,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占6.6%。污染较重的四类和劣四类水质海域主要分布在秦皇岛汤河口、唐山曹妃甸东部和黒沿子以及沧州歧口和黄骅港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化学需氧量。2014年,全省近岸海域硫化物、有机碳、铜、铅、镉、锌、铬、汞、砷、油类和多氯联苯等监测要素均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状况良好。
2014年,全省近岸海域除曹妃甸附近海域个别站位贝类生物体内铅、镉、石油烃含量超出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滦河口-北戴河海域个别站位生物体内铅和砷含量超出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以外,其他海域海洋生物质量较好。
(三)主要污染物入海量
2014年,全省主要河流污染物入海总量57677.18吨,其中,化学需氧量54746.60吨,占污染物入海总量的94.92%;氮、磷等污染物2787.29吨,油类92.67吨,重金属44.63吨,砷5.99吨。2014年,全省25个陆源入海排污口中,7个各次监测均未超标排污,占监测排污口总数的28%;15个个别次监测超标,占监测排污口总数的60%;3个各次监测均超标,占监测排污口总数的12%。超标污染物主要为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总磷。
(四)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
2014年,全省海洋功能区(不含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海水水质达标面积521757.54公顷,达标率72.19%。其中,农渔业区达标面积193057.68公顷,达标率62.18%;港口航运区达标面积234400.73公顷,达标率96.41%;工业与城镇用海区达标面积27714.70公顷,达标率73.17%;矿产与能源区达标面积14940.44公顷,达标率53.21%;旅游休闲娱乐区达标面积11126.97公顷,达标率22.14%;海洋保护区达标面积21422.50公顷,达标率63.08%。
二、海洋环境保护状况
“十二五”以来,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在法规制度建设、污染防控、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警报能力建设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
(一)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国务院批准实施了《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实施了《河北省海洋生态红线》、《河北省海岛保护规划》、《河北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北省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规划》;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海洋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陆海统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
(二)海洋污染防控初见成效
关停沿海地区污染企业254家,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25条,建立城乡一体化环境清洁机制重点村66个,推广清洁种植技术76万亩,治理养殖场250个,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强度得到初步控制;实施船舶油污水“零排放”计划,主要港口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收集处理率显著提高;取缔环境敏感海域浮筏养殖20000公顷,建立扇贝标准化健康养殖基地2000公顷、岩礁放养示范区66.7公顷、贝藻轮养、间养示范区20公顷、全封闭循环水工厂化海水养殖示范区7公顷,有效减轻了海水养殖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压力。
(三)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效果显著
着力推进海洋保护区能力建设,已建的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乐亭菩提岛诸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黄骅古贝壳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组织开展黄骅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和北戴河国家级海洋公园申报前期工作。整治修复侵蚀岸滩16.3公里,增加沙滩面积40余公顷;退养还岛230公顷,修复岛体592公顷,清淤海域500公顷,构建植被35公顷;恢复海岸带植被13公顷;建立底栖贝类养殖修复示范区13公顷,受损海域生态维系设施示范区82.4公顷,连续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放流海洋生物物种76.7亿尾。受损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功能得到初步恢复。
(四)海洋环境保护监管能力不断提升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新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站3个,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和设备不断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站位总数增加到近400个,监测站位布局进一步优化,监测范围基本覆盖全省海域,监测内容包括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风险监测、海洋环境监管监测和公益服务监测。在强化岸基海洋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的同时,布放在线监测浮标5套,新建海洋水文气象自动化观测站4个,建设船载高清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及船载多参数走航监测与传输系统,实施海洋环境遥感业务圈监测,海洋环境立体业务化监测体系初步形成。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五)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警报能力进一步提高
修订了《河北省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执行预案》、《河北省海洋石油污染防治应急执行预案》和《河北省海洋赤潮灾害应急执行预案》;建立了全省海洋灾害远程在线监视系统;初步建立了秦皇岛市赤潮应急处置业务化体系;开展了赤潮灾害发生机制与诱发因子研究和赤潮快速应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赤潮、溢油、海冰等灾害跟踪监测监视。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警报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问题
(一)陆源污染物总量居高不下,近岸海域污染加重
全省陆源污染物排放量不断上升,滦河、小青龙河、陡河、宣惠河4条河流入海污染物总量由2011年的48795.65吨上升到2014年的57677.18吨,实施监测的25个陆源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率由2011年的60%上升到2014年的72%;海水水质呈现劣化趋势,达到一类和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占比由2011年的94.08%下降到2014年的57.44%,四类和劣四类水质海域占比由2011年的1.34%上升到2014年的18.89%,且集中分布于近岸海域。
(二)海洋开发强度不断加大,生态系统不堪重负
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强度不断加大,2014年,全省海域使用率25.60%,岸线利用率达99.45%,自然岸线保有量不足15%。大面积平推式围填海,使海域自然生态空间不断被挤压;大量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入海以及船舶运输、海上石油勘探等突发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质量产生较大影响;水生生物栖息环境受损,生物多样性下降,资源衰退严重;北戴河海滩、七里海澙湖、滦河口湿地、黄骅淤泥质滩涂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高风险状态。
(三)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故频发,环境影响不断加大
2011~2014年全省共发生赤潮22次,平均每年发生5.5次,累计影响面积7493.2平方公里,发生区域多集中在秦皇岛、唐山海域,对当地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产业造成较大影响;2011~2014年全省共发生溢油事故36次,平均每年发生9次,多发于秦皇岛、唐山近岸海域,特别是“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我省海洋资源环境造成了极大损害。
(四)海洋环境管理机制尚不完善,综合监管能力不足
与海洋环境管理密切相关的环保、农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间缺乏运行高效的协调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技术标准不统一;市县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尚不完善、人员短缺、装备较落后;海洋环境监测站位数量、覆盖范围、监测频次和信息产品尚不能满足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生态文明建设倍受重视,海洋环境保护迎来新机遇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家海洋局出台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均对海洋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二)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环境承载新压力
随着成为国家战略的《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的全面实施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快速推进,沿海地区作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产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地,经济社会将进入新一轮
跨越式发展时期。海洋资源开发规模和强度的加大,沿海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将不可避免地对海洋环境产生新的污染增量,使本已脆弱的海洋环境面临存量污染和增量污染的双重压力。
(三)民生期待不断增强,海洋环境保护面临更高要求
随着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不断增强,对清洁优美的海洋环境和亲水岸线的渴望不断提高,对健康、安全的海洋食品需求不断增加,对海洋灾害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影响高度关注。不断增强的民生期待,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推上了“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新高度,对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战略目标,树立创新、转型、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展理念,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分区管理、分类管控,实施“蓝色海湾”整治工程、“南红北柳”生态工程、“生态岛礁”修复工程和“能力强海”建设工程,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重要海洋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海洋环境基础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现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严守红线
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强化自然岸线、河口、海岛、近岸海域等重要海洋生境的保护与修复,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严守海洋生态红线,严控各类损害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的开发活动,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系统退化趋势。
(二)陆海统筹、防治结合
根据陆海空间的关联性和海洋系统的特殊性,统筹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坚持“源头治理”,强化对入海河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推进陆域、流域、海域的综合整治,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治海洋环境污染。
(三)分区管理、分类管控
依据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划定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区,制定差别化区域管理措施,实施针对性海洋环境监督管控,逐步改善海洋环境状况。
(四)科技引领、示范先行
注重海洋环境综合管理领域的技术研发、集成与应用,以科技创新引领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选择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沿海县区先行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以点带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至2020年,入海污染物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中趋好;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和修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完善,海洋环境基础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初见成效。
(二)具体目标
1、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20%;
2、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3、优良海水(一、二类海水水质)面积比例达到80%;
4、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率达到90%;
5、新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3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5个;
6、新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1个。
第三章 海洋环境保护主要任务
从源头全面控制工业、城镇生活和农业污染物排放。强化钢铁、冶金、造纸、制药、煤化工等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加强临港工业区和沿海工业集聚区企业污染排海监管,建立全过程工业污染排放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沿海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善污水配套管网系统建设;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建设,优化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全面提升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港口航运区、矿产与能源区、渔业基础设施区和海洋倾废区的监管水平;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和港口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对船舶排放油类污染物进行监管,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控制水平。
二、标本兼治,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
加大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强化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有效维护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加强已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建设,有效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水生生物物种资源,加大渔业水域环境修复和资源恢复力度,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推进沙滩整治修复、河口综合整治、养殖区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海岛整治修复保护和滨海湿地修复保护等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程,逐步恢复海洋生态功能。
三、全面监控,提升海洋环境基础保障能力
加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完善以卫星、飞机、浮标、船舶、雷达等为技术手段的海洋环境立体化监视监测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区域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完善监测业务机构布局,强化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优化监测站位布局,调整监测指标和频率;加强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警报能力建设,完善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监视与预警系统;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能力建设,构建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完善协调管理机制,加强涉海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全面提升海洋环境基础保障能力。
四、先行先试,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选择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沿海县区,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以促进海洋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和沿海地区科学发展为宗旨,积极探索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模式,提升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打造良好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提高社会海洋生态文明意识,充分发挥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章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分区
一、重点保护区
是指具有重大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极其敏感、脆弱,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自然岸线、国家湿地公园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一)海洋自然保护区
共划分6个区,总面积66641公顷。包括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乐亭菩提岛诸岛省级自然保护区、曹妃甸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南大港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黄骅古贝壳堤省级自然保护区、海兴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
管控要求:禁止在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特殊原因,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禁止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禁止开设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资源利用活动。海域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二)自然岸线
共划分17段,总长97.20公里。其中,天然形成的砂质岸线、粉砂淤泥质岸线和基岩岸线13段,包括哈动力至石河口、石河口至乐岛东、乐岛西至海监基地东、秦皇岛港东港区西至秦皇岛船厂、新开河口至秦皇岛港老码头、汤河口游船码头西至戴河口、戴河口至洋河口、碧海蓝天度假村至人造河口渔港东、人造河口至东沙河口、东沙河口至大蒲河口、大蒲河口至新开口、新开口至塔子口和滦河口至第二节岸段,总长64.64公里;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生态功能的岸线4段,包括七里海、湖林新河至新潮河、南排河北和大口河口岸段,总长32.56公里。
管控要求:禁止在海岸退缩线(海岸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内和潮间带构建永久性建筑、围填海、挖沙、采石等改变或影响岸线自然属性和海岸原始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新设陆源排污口,严格控制陆源污染排放。
(三)国家湿地公园
共划分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1个区,总面积306公顷。管控要求:禁止在保育区和恢复区开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在宣教区开展与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无关的活动,禁止在休闲娱乐区开展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旅游等活动,禁止在综合管理区开展与管理、接待和服务无关的活动。海域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四)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共划分3个区,总面积19453公顷。包括北戴河基岩与砂质海岸、滦河口潟湖-砂坝海岸和黄骅粉砂淤泥质海岸生态系统。管控要求:禁止开展围海养殖、填海造陆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损害生态系统功能和破坏海洋自然景观的开发活动。加强基岩海岸、砂质海岸、潟湖-砂坝海岸、粉砂淤泥质海岸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保护,推进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建设。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二、控制性保护利用区
是指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需要对开发利用活动的内容、方式和强度进行约束的区域。包括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和生态敏感区。
(一)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
包括滨海旅游区、海洋渔业保障区和后备资源保留区。
1、滨海旅游区
共划分8个区,总面积40532公顷。包括山海关、东山、金梦海湾、北戴河新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龙岛、南排河和大口河口旅游区。
管控要求:禁止开展污染海洋环境、破坏岸滩整洁、排放海洋垃圾、引发岸滩蚀退等损害公众健康、妨碍公众亲水活动的开发活动;严格控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围填海规模;按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控制旅游发展规模和强度,有效保护自然岸线、海岸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实施旅游区综合整治,修复受损滨海旅游资源,改善旅游环境;严格实行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科学处置。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一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2、海洋渔业保障区
(1)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共划分3个区,总面积24345公顷。包括南戴河海域、昌黎海域和渤海湾海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管控要求:禁止围填海、采挖海砂、截断洄游通道、设置直排排污口等开发活动,在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育幼期禁止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科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有效恢复渔业生物种群。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2)渔业资源利用区
共划分5个区,总面积282512公顷。包括洋河口至新开口、滦河口、京唐港至曹妃甸、曹妃甸至涧河口和歧口至前徐家堡渔业资源利用区。
管控要求:禁止进行有碍渔业生产或污染水域环境的活动;加强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维持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控制海水养殖和捕捞强度,防治海水养殖污染,防范外来物种侵害,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稳定。洋河口至新开口、滦河口和京唐港至曹妃甸渔业资源利用区10米等深线以内海域禁止开展构建永久性建筑、采挖海砂、围填海、倾废等可能诱发沙滩蚀退的开发活动。养殖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一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捕捞区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3、后备资源保留区
共划分2个区,总面积19025公顷。包括山海关和黄骅港北部后备资源保留区。
管控要求:严禁随意开发,加强区域管理和环境质量监控,维护海洋资源环境的相对稳定。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二)生态敏感区
包括重要河口和重要滨海湿地。
1、重要河口
共划分3个区,总面积1805公顷。包括石河河口、滦河河口和大清河河口海域。
管控要求:禁止开展采挖海砂、围填海、设置直排排污口等破坏河口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实施受损河口生态系统整治修复工程,修复受损生境和自然景观,逐步恢复河口生态系统功能。执行二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一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2、重要滨海湿地
共划分南堡滨海湿地1个区,面积6243公顷。
管控要求:禁止开展围填海、城市建设开发等改变湿地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开发活动;严控滨海湿地开发利用内容、方式和强度,保护湿地自然生态空间。执行二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一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三、监督利用区
是指海洋开发活动较集中,需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防治开发活动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区域。包括工业与城镇监督利用区、港口航运监督利用区、矿产与能源监督利用区、渔业基础设施监督利用区和海洋倾废监督利用区。
(一)工业与城镇监督利用区
共划分13个区,总面积36467公顷。包括山海关、哈动力西、京唐港东、曹妃甸生态城、曹妃甸北、曹妃甸南、嘴东、黑沿子东、黑沿子、南排河北、南排河南、渤海新区和大口河工业与城镇监督利用区。
管控要求: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高生态风险和资源消耗型项目用海。注重生态利用、生态系统维护和对毗邻区域的保护,严格控制在毗邻各类海洋保护区、湿地公园、重要滨海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近海与海岸生态敏感区进行围填海活动。严格实施废弃物达标排放,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二)港口航运监督利用区
共划分10个区,总面积242998公顷。包括山海关、沙河口、秦皇岛、京唐港、曹妃甸、嘴东西南、丰南、天津大沽、南排河东和黄骅港口航运监督利用区。
管控要求:港口建设应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治海岸侵蚀;加强港口建设与运营期污染防治,实施废弃物达标排放,严格控制船舶倾倒、排污活动,有效防范危险品泄漏、溢油等风险事故的发生,降低对海洋生态境的影响。港池区执行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不劣于三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航道、锚地区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其他港口海域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一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三)矿产与能源监督利用区
共划分7个区,总面积21996公顷。包括京唐港、月坨南、大清河、南堡西、黑沿子东、涧河口西和歧口东矿产与能源监督利用区。
管控要求:油气勘采区严格执行海洋油气勘探、开采中的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海洋环境灾害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系统,防范海上溢油等海洋环境突发污染事故,确保周围海域海洋环境及生态安全,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盐业利用区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治海岸侵蚀;原料海水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
(四)渔业基础设施监督利用区
共划分12个区,总面积866公顷。包括山海关渔港、秦皇岛渔港、洋河口渔港、人造河口渔港、大蒲河口渔港、浪窝口渔港、乐亭中心渔港、嘴东渔港、黑沿子渔港、歧口渔港、南排河渔港和徐家堡渔港。
管控要求:加强渔业船舶水污染防治,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应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治海岸侵蚀;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五)海洋倾废监督利用区
共划分2个区,总面积393公顷。包括秦皇岛港维护性疏浚工程临时海洋倾倒区和唐山港京唐港区维护性疏浚物临时海洋倾倒区。
管控要求: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视和监督,严格按照倾废许可证注明的倾废物种类、数量和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避免对渔业资源和其他海上活动造成有害影响;临时倾废区使用期满予以关闭,如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应提前向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五章 海洋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一、“蓝色海湾”整治工程
(一)入海污染物减排
1、工业污染源防治
采取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生产企业,完善企业和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排污管网建设,清洁化改造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10个重点行业污染企业等措施,在沿海地区,推进循环经济生产模式、建立全过程工业污染排放监管体系,实现工业污染的减排,有效削减工业污染负荷。
2、城镇污水污染防治
采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加强污泥处理处置、促进再生水利用等措施,以沿海中小城镇为重点,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进一步提高沿海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再生水利用率,逐步实现污泥处理处置“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有效降低城镇污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采取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配套完善畜禽粪便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优化种植结构和种植方式、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措施,在沿海农业区实施清洁农村、清洁种植、清洁养殖等工程,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和达标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业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农药污染逐步减轻,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4、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
采取完善港口污水、垃圾、粉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船舶燃油清洁化、岸电使用和尾气后处理等措施,实施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程,进一步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实现港口船舶生活污水、含尘污水、含油污水和船舶垃圾达标处理,降低煤炭码头、矿石码头粉尘污染,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减轻船舶与港口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二)入海河流整治
1、河道生态治理
采取清淤清污、净化水体和走廊型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实施戴河、汤河、饮马河、排洪河、人造河、小汤河、大马坊河、护城河、归提寨河、前道西河、蒲河、邵家河、减河、沿沟河、沙河上游、长河、小长河、小河子、二滦河、老米沟、三排干、双龙河、沧浪渠、廖家洼排水渠、南排河和石碑河26条入海河流河道生态治理工程,逐步提高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基本消除劣于Ⅴ类水体。
2、河口综合整治
采取清淤清污、岸线修复、生态护岸建设等措施,实施石河、汤河、人造河、滦河、大清河、陡河和南排河7个入海河口综合整治工程,清淤河口海域2379公顷,修复岸线27.5公里,逐步恢复入海河口生态功能和河口岸线亲水功能。
(三)岸滩整治
采取人工补沙、离岸潜堤、后滨覆植沙丘、滨海景观廊道建设等措施,实施老龙头海滩、山海关海滩、东山浴场海滩和天马海滩综合整治修复工程,整治修复岸滩14公里,实现沙滩平衡状态并维持相对稳定,提高沙滩质量和滨海景观价值;采取跟踪监测、维护性喂养等措施,对秦皇岛16.3公里整治沙滩实施跟踪监测和维护、提升工程,落实沙滩养护制度,维系和提升沙滩品质。
(四)海水养殖区整治
采取立体养殖、工厂化养殖水循环利用、池塘养殖标准化、养殖规模调控和海洋牧场建设等措施,实施抚宁、昌黎、乐亭、曹妃甸、黄骅海水养殖区整治修复工程。对现有工厂化养殖、池塘养殖区进行高效低排和生态化标准化改造,建设高效低排工厂化养殖示范区10公顷、标准化池塘养殖示范区350公顷;综合整治浅海养殖区40000公顷,建设浅海立体化混养和贝藻混养增殖示范区16200公顷;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5处,面积30000公顷;进一步优化养殖用海结构和布局,降低养殖污染,改善渔业生态环境。
(五)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采取渔业增殖、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等措施,实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工程,增殖海洋生物资源30亿单位,新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5个。养护重要渔业品种,保护水产种质资源,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改善海洋环境,维持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
(六)海岸生态廊道建设
采取驯化培育适生观赏植物,构建乔—灌—草搭配的人工植被生态系统等措施,实施渤海新区淤泥质海岸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和北戴河新区受损防护林修复示范工程,构建淤泥质重盐碱土壤海岸防护林示范区100公顷,更新改造受损海岸防护林100公顷,改善海岸自然景观,提升区域环境质量。
(七)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采取污染物入海减排和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海洋经济产业转型升级、加强海洋文化宣传教育等措施,以北戴河区为试点,实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综合提升海洋生态文明水平。
二、“南红北柳”生态工程
(一)退化滨海湿地恢复
采取退养还海还滩、清淤、恢复湿地植被、岸线修复等措施,实施七里海潟湖湿地和滦河口湿地恢复工程,退养还海还滩1450公顷,清淤潟湖、海域2990公顷,修复以柽柳、芦苇、盐地碱蓬等盐生和湿生植物为主要种类的湿地植被500公顷,修复岸线37公里,恢复受损湿地生态功能和岸线自然属性。
(二)滨海湿地生态修复
采取退耕退养退盐还湿、净化水体、生态补水、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引种栽培湿地适生植物等措施,实施北戴河湿地、曹妃甸湿地、南大港湿地和海兴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为湿地野生动植物提供良好栖息环境。
三、“生态岛礁”修复工程
(一)海岛岛体修复
采取围堰、回填垫高等工程措施,实施石河南岛和龙岛岛体修复工程,修复岛体57.5公顷,稳定岛体形态,提高岛体高程,提升岛体抗侵蚀能力。
(二)海岛岸滩修复
采取以人工养滩为主,辅以生态型潜堤、后缘覆植沙丘、多道沙堤保护屏障等措施,实施石河南岛和龙岛岸滩修复工程,整治修复沙滩2公里,构建生态岸线7公里,实现海岛沙滩平衡状态并维持相对稳定,提高沙滩质量,重建公众亲水空间。
(三)海岛植被修复与构建
采取自然演替和人工抚育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石河南岛和龙岛植被修复与构建工程,修复构建植被30公顷,恢复构建海岛植被系统,改善海岛生态环境。
(四)海岛湿地修复
采取退养还湿、地形改造等措施,实施龙岛湿地修复工程,修复景观湿地10公顷,改善海岛生态环境,美化海岛景观。
四、“能力强海”建设工程
(一)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采取完善省市县三级海洋监测体系、优化监测站位和监测频次、扩充监测指标要素、健全在线监测系统、加快船舶走航监测能力建设、提高遥感监测精度和效率等措施,新建县级海洋监测站2个,全面提高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实现常规监测多要素、全覆盖;新增岸基水质、流速流量在线监测系统8套,增设浮标在线监测系统10套,实时在线监控主要入海河口、重点排污口和重点海域水质状况;建造监测船1艘、监测艇2艘,船舶走航监测具备样品采集、处理和分析能力;综合利用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数据源,遥感监测范围和内容进一步拓展。
(二)海洋保护区能力建设
采取完善管理机构、管护制度和基础管护设施(界碑界桩、巡护道路、交通及通讯工具、常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在线监控系统以及宣传教育场馆等),深化保护对象监测、评价和生态恢复与修复研究等措施,规范化建设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乐亭菩提岛诸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黄骅古贝壳堤省级自然保护区、曹妃甸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南大港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海兴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6个已建自然保护区,提升已建保护区管护能力;完善黄骅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北戴河国家级海洋公园和滦河口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选划的综合考察、论证和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编制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总体规划,申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有效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维护生态服务功能。
(三)海洋环境科学认知能力建设
组织开展针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的海洋生态专项调查,摸清海洋生态家底和潜在生态风险;组织开展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全面准确掌握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分布状况、输移扩散规律、长期变化趋势及其对海洋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危害;深化赤潮、绿潮、微微藻等海洋生态灾害形成机理和处置技术研究,为海洋生态灾害监测、预警报和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
(四)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警报能力建设
采取健全海洋灾害监测系统、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强化海域污染源监控和环境突发事故高发区域应急监测与预警系统建设等措施,提升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警报能力,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故动态信息,为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能力建设
采取多系统整合、多元数据信息综合利用等措施,集成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海洋环境监督与管理、海洋污染监控与防治、海洋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等业务,建立省市县三级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数据集成与管理、分析评价与决策、行政审批与管理、政务公开与服务能力,为构建集海洋科学认知、管理支撑、信息共享和智能服务于一体的“智慧海洋”平台奠定基础。
第六章 实施保障措施
沿海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支持和精心组织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促落实,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将规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形成逐级落实、逐级督促、协调联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分区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管控要求,确保海洋环境的有效改善。
二、制度保障
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实施海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强化海上污染监管;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制度,严格限制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严格管控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区域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建立健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在围填海面积超标、海洋资源环境超载、海洋生态红线管控、生态系统受损等区域限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健全完善海洋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和跟踪监测制度,严格管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建立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制度,完善规划实施评估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资金保障
沿海各级政府要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合理安排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经费;创新机制,拓展投入渠道,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信贷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资金投入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技术保障
沿海各级政府应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与科技发展相结合,增加海洋环境保护的科技投入,不断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积极开展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警报技术的研发、集成和应用示范,加强海洋环境立体化监测系统平台的创新,提高海洋环境基础调查分析和监视监测能力与水平。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五、监督保障
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扩大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讲读海洋生态故事为重点,利用世界海洋日等节庆日和论坛、科普周、夏令营等主题活动,大力宣传海洋环境保护的新理念、新经验、新成就;充分利用海洋保护区、博物馆、实验室、图书馆等设施,大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主题的公众教育,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海洋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准确发布海洋环境信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海洋环境管理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