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改造的含义
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扩大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二、核准备案范围和权限
(一)核准范围及核准机关
根据《办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稀土矿山开发、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稀土冶炼分离和稀土深加工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备案范围及备案机关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备案。
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市、县级政府专职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审批局)等统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
三、网上办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四、核准申请文件、程序和效力
(一)申请文件
1、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政府批准有相应权限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
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海洋)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海洋)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二)基本程序
1、项目申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申请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项目受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申报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和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将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3、项目评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在4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委托相应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及评估时限应符合《办法》第二十五条之相关规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之规定,履行征求意见,听证,告知调整、澄清、补充等相关程序;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可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4、核准决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确需延长时限的,按照《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办理。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抄送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三)项目核准的审查和效力
1、审查重点。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项目变更。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变更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2)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4)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4、核准文件效力。项目自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延期开工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五、备案程序及效力
(一)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二)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三)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四)项目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包括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修改后的全部信息即为告知备案变更。项目备案变更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或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五)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六、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一)核准和备案机关,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上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下级项目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备案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准和备案机关,要督促项目单位定期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资金拨付、竣工投产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七、工作要求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办事程序,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使企业充分了解产业政策和项目办理相关规定;在项目核准、备案审查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等相关要求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八、其他事项
(一)未尽事宜,请以《办法》为准。
(二)《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规[2011]200号)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