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经贸领域部分投资补助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文件收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经贸领域部分投资补助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37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同意对《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物流业转型升级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5〕1174号)中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请你们按照《河北省经贸领域部分投资补助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调整表》执行(见附表)。
二、项目调整后,你们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对各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征用、环境评价等要求。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加快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并按要求定期向我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三、你们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通过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项目前期工作程序、项目落地实施、投资落实、计划执行进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奖优罚劣,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四、配合国家做好审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稽察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审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前期工作滞后、资金不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单位,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现场督办等措施,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同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