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呈报〈关于申请唐山港曹妃甸港区液体化工码头工程核准变更的请示〉的请示》(唐曹发改呈〔2015〕 55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符合国家新的《石油库设计规范》相关规定,满足冀东油田原油海运及曹妃甸千万吨炼化工程对本项目提出的要求,同意变更我委冀发改基础〔2012〕40号核准证核准的唐山港曹妃甸港区液体化工码头工程部分核准内容。
二、同意该工程采取码头水工主体和为生产生活配套的相关水陆域设施一次建成,相关装卸设备设施、陆域储罐及配套设施分期实施的建设模式。本次变更批复的为起步工程,建设内容为原核准文件批准的码头水工主体和相关水陆域配套设施,原油装卸设备及输油管线等设施。其中原油装卸臂及码头至栈桥根部的输油管线利用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的设备设施(相关费用不计入投资估算)。起步工程预测原油年吞吐量130万吨,投资估算85722.20 万元。同意起步工程延期至2016年3月。
三、该工程其它建设内容作为续建项目另行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四、除作上述变更调整外,该项目其他内容仍按我委冀发改基础核字〔2012〕40号核准证执行。我委冀发改函〔2015〕41号函即行废止。
五、在今后项目前期工作中,你局要加强监管,督导相关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接复函后,请你局监管建设单位严格履行环境保护、安全评价、初步设计、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核程序,确保起步工程合法合规建设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