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度部分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424号)要求,现将河北省2017年第一批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提前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安排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16020万元,其中,劳务报酬1700万元。请你们按照“县负总责”的原则,紧紧围绕脱贫攻坚总目标,统筹谋划本地以工代赈工作,组织实施一批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效果较明显的工程项目,着力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优化贫困地区发展环境。
二、各有关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要求,充分尊重贫困县(区)自主权,确保从2016年开始将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审批权和责任同步下放给贫困县(区)。各有关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计划下达工作。要以各级“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为平台,指导有关县(区)结合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工作,合理选择工程项目,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积极组织当地贫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三、各有关市、县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自查、抽查和专项稽察,强化对资金使用及拨付过程的监督,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市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加强督查巡查,严禁克扣、拖欠或违规使用劳务报酬。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以工代赈工程的实施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高效具体负责。
请有关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在收到本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全部下达,并抄报我委备案。对于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河北省2017年第一批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