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发展改革、住房保障管理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严格项目管理,强化中央资金监管,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进行建设,确保中央投资全部用于批复的项目和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相应推进措施,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监管责任和管理要求,切实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预定工期建成交付使用,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的规定,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并将扫描件加载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项目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及其监管责任人要落实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规定和要求,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履职尽责,加强项目管理和日常监管,及时开展调度以及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项目进展信息及数据。
市、县(市)发展改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属地监管责任,发挥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专业优势,对项目建设实施动态监管。要建立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在线监管、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实施。各市对项目的实地监督检查每年均不少于2次,各县(市)每年对本级项目实地监督检查的次数不少于市级。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按月调度制度,指定专人将调整计划后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库,每月组织按时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加强审核。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