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改财金〔2012〕1272号 |
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切实防范股权投资基金业非法集资风险,更加有效的发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调结构、转方式和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79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股权投资行业状况,实现备案管理全覆盖 (一)摸清底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定期了解本辖区内工商登记名称中含有“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字样企业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认缴)资本、实收资本等信息,掌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运作(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文附表5、附表6填写汇总)和备案情况。 (二)督促备案。已经完成工商登记尚未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要于2012年11底前申请备案,以后新完成工商登记的要在企业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备案。资本(认缴)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无论是否已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均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财金〔2011〕2864号和发改财金〔2012〕1595号文件要求,于2012年12月底前通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实现备案管理全覆盖。 (三)全面排查。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对当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募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法集资情况发生,并务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截止2012年末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发展状况与风险排查报告书面报送我委,以便我委汇总整理后于1月底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积极推进股权投资领域的诚信建设 (一)建立诚信档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备案管理角度,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当事人,在基金募资、设立与投资运作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行为记录在案,对重大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二)开展征信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商中国人民银行推荐若干资信良好的征信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要求所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配合。我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2012年底之前建立本辖区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并做好详细纪录。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规范运作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新闻媒体,通过公示方式予以宣传,并在基金设立后的备案审查、备案后的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方面简化程序。有关评优表彰,都要将诚实守信作为基础性条件,对获评优秀的机构和个人,要进行宣传,努力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对不规范运作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公示方式向全社会披露。有关行业自律组织也将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视情况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四)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公安、工商、税务、银监、证监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各部门联合奖惩机制,使守法守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多方受益,使违法失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处处受损。 三、加强对备案管理部门的指导 我委将运用定期和不定期现场调查、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市县发改部门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指导。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非法集资问题较严重或因处置非法集资不力而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县,视其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0月24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0月24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