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改财金〔2012〕1271号 |
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省管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发债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的调取。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和新申报发债申请企业的征信记录和信用报告,由我委负责调取和上报,有关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和企业予以配合。 二、 关于综合信用承诺书的报送。今后,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债申请材料时,还应一并报送由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分别签署的信用承诺书。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0月24日 抄送: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0月24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