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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18 16:46:59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任务,按照简政放权、接住管好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要会同本级住房保障、国资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督促帮助项目单位,抓紧开展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外,下同)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项目实施。

  二、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化原则,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根据冀政〔2013〕85号文件精神,列入《河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冀保安居〔2014〕1号)的项目,视同批复项目建议书,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省国资委《河北省2014-2017年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与住房保障部门的沟通衔接,对审批手续完备、列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的项目,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要求,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按时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各市县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对项目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各市县发展改革、住房保障、国资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加强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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