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任务,按照简政放权、接住管好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要会同本级住房保障、国资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督促帮助项目单位,抓紧开展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外,下同)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项目实施。
二、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化原则,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根据冀政〔2013〕85号文件精神,列入《河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冀保安居〔2014〕1号)的项目,视同批复项目建议书,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省国资委《河北省2014-2017年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与住房保障部门的沟通衔接,对审批手续完备、列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的项目,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要求,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按时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各市县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对项目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各市县发展改革、住房保障、国资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加强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