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投资的所有投资主体。
二、凡是列入《目录》内的项目,全省境内一律不得新投资建设,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提供水、电、气等要素保障。
三、各地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