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委呈报的《关于有色金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政策规定的请示》(保发改产业[2015]41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版)的通知(冀政办[2015]7号)》中的“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项目是”是指利用矿产品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具体到铝冶炼是指以氧化铝为原料的电解工艺冶炼。据此,你委提出的“利用铝锭、铅锭、铜锭产成品经熔炼加工工艺,同时加入铬等金属元素,制成金属新材料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依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备案事项管理层级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5]505号)的规定,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