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简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冶金矿山基本生产条件评价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行业监管工作得以强化,冶金矿山行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根据目前管理工作需要,决定取消冶金矿山基本生产条件评价。即日起,企业申请办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再进行基本生产条件评价,仍按《条例》规定提供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其他申报材料及标准、办理程序仍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工运〔2007〕1416号)执行。
二、关于冶金矿山建设工程专家论证工作
2013年9月,冶金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由我委审批改为专家论证。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即日起, 省、市、县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专家论证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
三、其他事项
1.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后续工作部署、衔接和监管工作,确保办证工作不断档,履行职责不脱节,为企业申请办证提供优质服务。
2.在办证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和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或省冶金矿山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