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015年省政府两次修订了《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将部分核准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改为备案的部分事项管理层级明确如下:
一、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事项
1.炼铁项目;
2.炼钢项目:
3.热轧钢项目:
4.水泥(熟料)项目。
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事项
1.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2.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3.电解铝项目;
4.氧化铝项目;
5.钾矿肥项目;
6.磷矿肥项目;
7.水泥(粉磨站)项目;
8.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9.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10.制盐项目;
11.城镇供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