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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1-15 13:49:11

  一、加强建筑市场重要环节的监管

  (一)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严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为;严查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行为。

  (二)严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管。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单位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行为;严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严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严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严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行为;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强化工程质量行为监管。严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行为,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保温的重大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批准行为;严查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严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以及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严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行为,以及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严查“八大主体”未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办理签署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备案行为,以及未按要求设置现场公示牌、永久性责任标牌行为。

  (四)重点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严查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或者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严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送检样品不能代表母体,导致样品真实性、代表性缺失行为;严查建设、施工等单位伪冒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严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违规更改检测数据,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行为。

  (五)强化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严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行为,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加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大处罚力度

  各市要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和巡查频次,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函、电话、电子邮箱和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2个工作日。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的事项及线索,应及时转交有权处理部门或单位,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各市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一律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施工或超资质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严从快处罚。

  各市对施工企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对省内发生一般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除依法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要按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规定执行。对于在我省发生事故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暂停其在河北省建筑市场投标资格,同时按规定建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处罚。

  各市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投标资格,对省外进冀施工企业清出我省建筑市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三、加强执行和联合惩戒

  各市负责建设行政处罚的部门要加强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计入河北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相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不予受理资质增项、升级、评优评先等措施,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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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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