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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6-13 09:09:37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民政部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全省民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大力推进法制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不断强化社会服务意识,努力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城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灾害应急救助、双拥优抚安置、基层民主政治和社会组织以及专项社会事务管理等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就,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社会救助工作得到持续加强和改进,救助水平保持了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稳步提高,临时救助作用日益显现,更多困难群众得到有效救助。以应急指挥、抢险救援、灾害救助、恢复重建为主要内容的救灾应急体系初步建成,高效应对了2012年“7.21”洪涝灾害和2014年局部地区持续干旱等重大灾害。农村居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养老服务立法力度不断加大,省级财政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运营、责任险补贴制度全面建立。“三院合一”型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在全国率先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取得长足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在全国推广,农村养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扎实推进,第九届、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任务顺利完成。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在全省普遍建立。全省孤儿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全国首创“婴儿安全岛”弃婴救助模式。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不断健全。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参与社会治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作用日益突出。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有效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力度持续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作用日益显现。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创新发展,为军队改革提供坚强保障。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得到有效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农村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烈士褒扬工作持续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深入推进,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军休人员的“两个待遇”得到全面落实,军休干部房改工作全面完成,军休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殡葬改革进一步深化,殡葬服务设施日益完善。婚姻登记统一实行免费,婚姻在线实时登记与全国联网。唐山、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和邢台、唐山、邯郸跨县区之间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圆满完成。撤乡设镇、撤镇设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有序推进。第二轮省界和县界界线联检工作圆满完成,平安边界建设得到加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十三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我省经济社会将加速转型,势必会给民政事业带来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使京津冀城市群成为带动全国发展的主要空间载体,为我省加快转型、加快发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和活力。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将释放出更多改革红利,使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建议和纲要,以及相继印发的社会救助、社会养老、慈善事业等政策文件,不仅为“十三五”时期我省各项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也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与此同时,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未来五年,我省民政事业发展将面临许多矛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与民生保障刚性支出矛盾日益凸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彻底消除贫困,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现政策性兜底脱贫,社会救助工作任务艰巨;我省养老需求增加和承接京津养老服务两项叠加,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繁重;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建设将加快城镇化进程,加上户籍制度改革,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流动人口的利益诉求和社会福利的再分配,在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面临新挑战的同时,也对基本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事业、社会组织等领域的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城乡民政事业发展还不平衡,各地在民政资金投入等方面差异较大;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建设以及一些专项社会事务工作,也都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综合分析,“十三五”时期,我省民政事业面临的机遇千载难逢,抓住用好就能实现跨越发展;挑战不容回避,应对得当就能转换为新的发展契机。必须认清新使命、适应新常态、谋划新思路、把握新机遇、落实新举措,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强化担当,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实现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省民政厅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做出的“民政工作是‘菩萨’事业,做‘菩萨’事业就得怀着菩萨之心,怀着大爱之心、亲民之心。心正心灵,则业勤业精”重要指示精神,把握协同发展、转型升级、又好又快的工作主基调,紧紧围绕“兜底保障,积极民生;多元参与,协调发展”的基本理念,努力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兜住底线。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孤老、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基本生活,兜住民生底线。
       ——坚持积极作为,适度普惠。主动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和百姓期盼,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保障水平,同时正确引导公众合理预期,把基本社会服务供给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基础上,避免过度福利,推动适度普惠。
       ——坚持多元参与,共同治理。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力量在促进民政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作用,充分调动各有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搭建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平台,发挥比较优势,促进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改革创新,示范先行。深入推进民政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积极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和“互联网+”行动计划,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典型带动,用改革的办法和全局的视野不断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三节  发展理念
       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关系我省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方向和引领。“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政部门要自觉把新的发展理念贯彻到民政业务的各领域、各环节,推动事业发展。
       ——贯彻创新发展理念。推进民政事业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增强民政理论与政策研究的前瞻性和适用性,着力深化民政事业改革,注重民政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和基层社会治理,加快现代民政、服务民政和法治民政建设,使民政事业在改革创新中提质增效。
       ——贯彻协调发展理念。着力解决民政事业发展城乡不平衡、区域差距大、同类民政对象保障不平衡等问题,整体设计民政公共服务内容、标准,统筹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软硬件建设,加大对重要领域、特殊区域薄弱环节倾斜,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不同民政对象之间的民政社会服务差距,不断提升民政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供给、绿色服务、绿色惠民的绿色民政事业发展方式,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布局中突出资源整合,避免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在民政机构的运转和管理中,注重节能环保产品、清洁能源的使用和循环资源的利用,最大限度减轻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贯彻开放发展理念。扩大我省民政事业对外开放程度,“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学习国内外、省内外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可借鉴的先进理念、管理经验和实用技术,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公益慈善和社会福利事业。
       ——贯彻共享发展理念。将群众利益贯穿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领域和各环节,稳步增强基本社会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参与民政事业、共同享有民政发展成果,重点发挥民政工作的兜底保障作用,着力增进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和发展能力,在共建共享事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实现全体人民的获得感。

       第四节  主要目标
       以保障基本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为核心任务,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优抚安置、防灾减灾等为主要内容,以城乡社区为依托平台,以社会组织为重要载体,以社会工作为专业手段,以志愿者为重要力量,以深化改革为主线,形成各个部门和各项工作之间有机联系、分工明确、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推进格局,构建起制度更加完备、体系更加健全、覆盖更加广泛、功能更加强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化民政事业体系。
       ——京津冀民政事业合作发展有序推进。行政区划加快调整,城市层级结构和城镇空间布局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京津冀区域差异梯度逐步减少,制度体系渐进融合。长期滞留在京流浪乞讨人员、流浪精神病人以及流浪未成年人得到有效安置。京津冀区域民政服务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建立,救助工作实现对接。
       ——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能力明显增强。城乡统筹、制度完善、标准科学、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减灾救灾保障更加有力,灾后12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和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和水平进一步拓展和提升;慈善事业在促进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作用日益显著。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日益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创新投融资机制,探索发展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使养老服务内容更加多样,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加有力。着力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优抚安置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军供保障更加坚强有力;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就业、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日趋完善;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和军休干部“两个待遇”全面落实;烈士褒扬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促进国家相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作用全面拓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常有序,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城乡社区建设内涵不断丰富,基础设施日益完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内容不断扩展,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服务质量日益提高;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党建加强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社会工作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志愿服务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格局基本形成。
       ——社会服务的支撑作用显著提高。与依法行政、城镇化进程、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内容丰富、标准规范、便捷有效的地名和界线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格局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标准不断提高,实施范围不断扩大,绿色殡葬初见成效;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三章  借力协同发展,推动重点领域突破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三省(市)委省(市)政府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于保障改善民生、推动社会治理和完善社会服务,坚持统筹协调、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和稳中求进,加快促进京津冀三地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和协同发展,使区域内群众获得更多实惠、社会更趋和谐稳定。

       第一节  推进行政区划调整
       在建设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的框架下,按照拉大城市框架,完备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发展承载能力,优化城市层级结构和城镇空间布局,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科学制定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并加快推进实施。稳妥推动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撤县设区、撤县设市,县级政府驻地镇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实行城市管理体制。支持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乡进行撤乡设镇,为打造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奠定基础。

       第二节  推进养老产业发展
       加强老年福利和养老制度创制,与京津合力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障碍,逐步减少区域差异梯度,促进制度体系渐进融合和基本服务均等化、平等化。探索开展跨地区购买养老服务。发挥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多主体作用,与京津合力撬动社会资本和资源,围绕打造京津冀互补互利的养老服务集群,鼓励实力强的养老企业走跨区域的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道路,聚力打造养老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助推京津冀养老服务产业协同发展,发掘市场潜力,激发行业协会作用,谋划建设养老服务产业园区,推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完整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加快推进环京津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北京异地养老首选地和京津冀养老服务产业聚集地,力争使养老产业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三节  推进协同机制创新
       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制度对接,完善京津冀区域户籍人口的救助工作,建立“救急难”异地转办工作机制。协商研制京津冀社会组织协同发展的有关政策,破解体制弊端和制度壁垒,尽早出台京津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的配套文件。打造服务平台,主动承接行政性、事业性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企业总部疏解,特别是对严格控制成立或迁入北京的事业性服务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性、事业性服务机构争取落户河北。大力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建立跨区域的发展联盟,鼓励有影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对京津冀区域的社会组织实施联合监管和联合执法,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通报制度,做到信息互通、证据互用、依法裁量,提高执法效率。

       第四节  推进公共资源统筹
       建立京津冀区域灾害信息共享、灾害援助保障和防灾减灾宣传联动机制,提高灾害联防联控和应急响应能力,引导和助推防灾减灾领域的产业合作,互通救灾捐赠信息,共同构筑京津冀区域防灾减灾体系。承接长期滞留在京的流浪乞讨人员、流浪精神病人以及流浪未成年人等转移到我省相应的福利、救助机构安置或救助。建立京津冀区域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机制,合力破解异地核查难题。与京津合作开展教育培训,根据北京、天津两地用工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就业。积极与京津共同商讨网络互通、数据共享的技术方案,认真做好地名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养老服务等需要协同开发建设的信息系统,协同推进京津冀民政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第四章  坚持共享发展,保障改善基本民生
 
       坚持共享发展,落实民生优先,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大慈善帮扶力度,强化减灾救灾能力建设,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和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提升残疾人和儿童福利水平,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开展脱贫攻坚,构建更加坚实的托底民生保障。

       第一节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社会救助政策之间、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一)最低生活保障。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城乡低保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全面推进阳光低保工作,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确保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完善落实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确保到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实施兜底性保障政策。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探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加强低保与就业救助、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依靠自身努力脱贫增收。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推动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开展对城市特困人员的供养保障,科学制定基本生活和照护标准。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健全服务标准,优先保障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信息化核对、网络化管理、核对信息资源共享。
       (三)医疗救助。全面开展对因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科学设置年度救助限额。全面建立“一站式”结算服务机制。继续推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大病救助等慈善捐助活动。
       (四)临时救助。高效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细化、实化政策措施,明确救助范围,制定救助标准,规范审批程序,改进救助方式,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规定,增强救助时效性,实现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全面推行“救急难”工作,建立健全主动发现、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慈善衔接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统筹救助资源,发挥制度合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急难可救。
       (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继续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滞留人员寻亲等救助服务,强化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转介衔接。规范救助管理和服务流程。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改造步伐,更新交通设备、安全设施,加强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全省救助管理信息联网。

       第二节  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底线思维,强化主动防范,健全防灾减灾救灾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一)体制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强化地方在灾害防御、抢险救援、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主体责任。建立“指挥统一、组织有序、保障有力、运转有效”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全面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能力。修订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强化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灾害救助。调整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丰富充实自然灾害救助项目。推进各地加快制定本地受灾人员救助标准,全面落实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过渡期救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农村居民住房灾害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三)物资保障。推动多灾易灾地区地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扩大储备库覆盖范围,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为主体、社会储备为补充、军民兼容、平战结合的救灾物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灾后12个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四)防灾减灾。建立健全综合防灾减灾体制,完善自然灾害监测网络,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社区减灾能力建设,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实施农村减灾安居工程。探索建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推动实现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生产总值比例不高于1.1%。
       (五)灾情管理。进一步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损失评估机制。加强灾害信息管理,健全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舆情引导能力。
       (六)社会动员。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措施和协调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协调服务平台。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政府购买服务和费用补偿制度,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健全救灾捐赠需求发布与信息导向机制,完善救灾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公开、使用效果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三节  加快社会福利体系建设
       坚持适度普惠、分类保障理念,落实困境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完善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强化福利彩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孤儿养育。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实施养育、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综合性救助政策,实行集中养育、家庭领养、模拟家庭照顾、助养、代养、寄养和跨国收养相结合的多种养育方式,推动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拓展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扩大救治病种。加强孤儿养育机构建设和孤儿就业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孤残儿童信息系统。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机制,立足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基本需求,优先完善基本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领域的福利保障内容,逐步完善困境儿童监护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二)残疾人福利。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推动建立家庭照顾、社区照料、机构照护协调发展的残疾人长期照护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服务。加强地市级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加快残疾人康复辅具行业发展,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推动福利企业改革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福利彩票。强化福利彩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持续推进责任福彩、阳光福彩和福彩文化建设,树立良好公益品牌形象。积极拓宽福利彩票新的销售渠道,创新销售模式,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投注站达到1万个、中福在线销售大厅达到100个、福利彩票综合体验厅达到25个,全省福利彩票销售总量达到400亿元,更好地促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公开透明,提高使用效益,加强使用效果宣传。

       第四节  促进现代慈善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激发社会各界慈善热情和各类慈善主体发展活力,规范慈善主体行为,完善监管体系,加快形成依法治理、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
       (一)慈善组织。建立实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规范公开募捐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确保实现慈善组织宗旨。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发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协调落实优惠政策和支持条件,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
       (二)慈善参与。创新慈善载体和运行方式,推行“微公益”、网络众筹、手机捐赠等新型募捐方式。探索知识产权、技术、股权等新型慈善捐赠方式。积极发展慈善信托,鼓励民间力量采取财产委托方式开展慈善信托。完善慈善捐赠体系,推动慈善捐赠站点和慈善超市建设,加大废旧纺织品再生基地建设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和完善慈善奖励制度,支持举办各类慈善交流活动。推动成立慈善行业组织,指导制定行业规则、标准和规范。
       (三)慈善支持。构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全省各级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完善慈善信息披露制度,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渠道。初步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力争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加强慈善宣传和文化建设,大力弘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第五章  优化政策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积极开展应对老龄化行动,着力完善老龄政策制度。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创新政策体制机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第一节  突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统筹规划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住宅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老城区、旧住宅区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建立社区日间照料机构。推进社区医养结合发展,在养老服务设施中配备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娱活动等设备。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式,推进“虚拟养老院”试点工作。完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提供包括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管理、智能配送、服务缴费在内的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统筹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多方筹措、整合资金、因地制宜,鼓励兴建覆盖多村的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提高农村幸福院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日常运营,为农村老人就近提供就餐服务、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组织开展自助互助养老活动和各类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

       第二节  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重点扶持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大幅提高服务有效供给能力。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按照标准适度、避免铺张的原则,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重点保障特困人员、经济困难、失能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做出特殊贡献老年人等的养老需求。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提高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继续开展以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基地和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第三节  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
       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预约挂号、转诊等绿色通道。鼓励有医疗需求和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以多种形式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保险范围。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和养老机构远程医疗等试点项目,推进智慧医养护一体化发展。

       第四节  创新养老服务政策体制机制
       加快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探索开展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引导运用金融创投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满足养老机构信贷需求。广泛发展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创造条件。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保障、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关注残疾、失能、失智、高龄老人专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用品研发和应用水平,支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的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扶助老年人慈善支持政策、为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促进各种政策制度衔接,增强政策合力。建立和完善高龄老人养老保健津贴、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等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机构比较健全的为老服务专业照护体系。

第六章  强化优抚安置,服务国防军队建设
 
       适应军队改革需要,构建优待、抚恤、褒扬、安置和服务五项基本制度,完善组织管理、法规政策、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四方面保障体系。健全保障机制,逐步实现由解困优抚向普惠加优待转变, 由城乡有别向城乡一体转变,由计划安置与市场就业相结合向依法安置与市场就业相结合转变,由偏重物质保障向物质和精神并重转变,由粗放型服务向精细化服务转变,全方位提高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能力。

       第一节  加强优待抚恤
       全面落实优抚各项制度政策,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逐步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加强优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探索结对包户帮扶,试行优抚对象社会化服务。继续组织走访慰问关爱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军属、残疾军人活动,为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短期疗养、巡诊制度,提高优抚医疗、康复、供养、休养保障能力。推动优抚医院和光荣院改革,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优抚医院坚持“小综合、大专科”发展方向,光荣院突出专业化养老和发挥革命传统教育功能作用。

       第二节  做好接收安置
       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全面推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安置”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积极开展省内易地教育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扩大“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范围,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就业上岗率。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担保、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落实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全面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加强军休文化建设,活跃和丰富军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节  完善烈士褒扬
       规范烈士评定(批准)和追认工作。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陈列展示、讲解服务、设施环境等整体水平。加强烈士精神传承与弘扬,开展烈士公祭等纪念活动,引导社会各界祭扫、瞻仰、参观烈士纪念设施,传承红色基因,树立全社会尊崇、敬仰、缅怀英烈的社会环境。

       第四节  强化军供保障
       创新军供保障模式,实现由单一饮食服务向综合服务、铁路输送保障为主向铁公水空全方位保障、定点供应向区域供应、常规供应向大批量供应、平时保障向应急应战保障兼备的“五个转变”。完善保障设施,加强软硬件设施的统筹规划和维修升级。增强保障力量,建立物资和膳食供应基地。完善保障预案,加强应急和协同演练。

第七章  激发社会活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
 
       发挥政府治理的主导作用,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创新城乡社区治理,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发挥城乡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有效发挥其在社会治理精细化和社会服务专业化中的作用。

       第一节  深化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坚持和发展民主选举制度,使居(村)委会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居(村)民的选举权。深入开展以居(村)民会议、代表会议、议事协商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村)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发挥基层自治功能,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第二节  积极推进城乡社区治理
       全面深化城市社区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创新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扩大多元主体参与。完善社区治理机构,推动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自治组织主导,社区各类主体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社区治理格局。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积极参与和解决社会问题,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节  完善社区服务设施
       加快推进区(县、市)、街道(乡、镇)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力争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加快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信息平台建设向农村社区延伸,城市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分别达到60%和30%。建立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网点为补充、社区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社区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居民的管理能力,逐步增加生活服务、矛盾调处、平安建设、民生保障等服务内容,促进社区服务的社会化、多样化和便利化,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新平台。

       第四节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坚持分类指导,实行分级管理。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创新和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规范管理,拓展管理范围,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引领社会组织的正确发展方向。降低社会组织发展门槛,精简社会组织设立程序,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到2020年每万人社会组织数达到6.5个以上。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做好事业单位转制为社会组织相关承接工作。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推行社会组织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第五节  促进社会工作深入发展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体制建设,完善社会工作人才激励保障和使用政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力素质进一步提升,“十三五”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全省总人口比例达到1‰。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互动机制。加快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建设,社会工作服务作用明显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蓬勃发展,按照每年新增5000个社会工作岗位的规模,推进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保障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个人为社会弱势群体或特殊群体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支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分别进行轮训。

第八章  提升专项事务能力,优化基础社会服务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专项社会服务工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满足社会多样化地名服务需求。加强依法管界,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推动婚姻和收养制度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继续推进绿色殡葬改革,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殡葬新风尚。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行动。

       第一节  提高地名公共服务和界线管理水平
       全面完成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强化地名普查成果整理与转化利用。深化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完善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持续推进地名标志设置。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加强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等地名文化遗产研究、审核申报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工作,开展边界纠纷隐患排查,加强边界纠纷调处。完成7条省界和436条县界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任务。

       第二节  规范婚姻收养工作
       全面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建设推进力度,全省30%的婚姻登记机关达到国家3A等级标准。完成婚姻登记档案、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围绕推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全面推动建立结婚登记颁证制度及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机制。全面建立收养评估制度,推进收养评估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收养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法规范收养登记,妥善解决私自收留抚养问题。

       第三节  优化殡葬管理服务
       加快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完善对城乡困难群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制度。加快推进绿色殡葬改革,不断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改造殡仪馆基础设施,注重环保殡葬设施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全省殡葬服务和绿色环保水平。结合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骨灰堂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含公益性公墓)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到70%。探索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积极推行火葬区骨灰撒海、植树、立体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

       第四节  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
       依法开展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做好临时监护照料、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监护指导、提起监护权转移诉讼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认真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发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牵头作用,推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建立健全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集“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

第九章  注重综合能力建设,强化民政事业发展支撑
 
       第一节  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加强全省民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党的建设与民政业务融合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及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健全改进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坚持标本兼治,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制度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以及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问责机制,为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创新发展、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

       第二节  加快民政法制建设
       按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切实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建立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科学有效的民政法制体系,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民政普法格局。重点推动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事业、社会组织等领域的立法立制进程。推动养老服务与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社会工作、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婚姻、收养、殡葬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工作,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统筹衔接。

       第三节  推进标准化建设
       加快养老服务、救助服务、防灾减灾、区划地名、专项社会事务等重点领域地方标准制定,构建覆盖民政所有业务结构合理、科学实用的新型民政标准体系。开展民政企事业单位、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标准化单项试点建设。深化民政范围质量、环境、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加大民政范围公共安全认可。积极推动民政企事业单位(机构)开展等级评定。支持民政领域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围绕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团体标准。加强与质监等相关部门合作,围绕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防灾减灾、区划地名等领域组建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加强标准化宣传培训,加大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节  加大资金投入
       探索建立民政保障资金各级政府的合理分担机制,推动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民政事业经费投入机制。通过增加财政预算、提高财政支出比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扩大转移支付以及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等手段,拓宽投融资渠道,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建立规范的民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区间、城乡间民政事业的均衡发展,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资金投入。通过制度建设、金融创新、优惠政策落实、补贴机制建立等拓展社会资金进入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稳定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和彩票公益金筹集额度,提升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风险,确保民政资金使用合理高效。

       第五节  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信息化资金投入,加快民政信息化进程,全面提升民政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整合民政信息资源,打造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加快推进民政业务信息系统发展。采用省级数据大集中的方式,建设省级民政业务基础数据库,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优化民政网络,依托省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实现纵向与各级民政部门,横向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探索互联网与民政工作的深度融合,开展智慧养老和智慧社区试点示范。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化技术,创新民政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提升民政公共服务和业务监管能力。

       第六节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合理确定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实施一批基础性和示范性的重大项目,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引导民营资本、慈善资金、社会捐赠等社会资本投资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优先保障社会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财政补助、税费减免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创新社会服务设施运营模式,确保发挥效益。

       第七节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优化政府内部资源配置,加大对基层的倾斜力度,把人、财、物更多引向基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编制、财政等部门支持,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切实缓解基层人员极度短缺问题。采取设置村级民政专干、基层民政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力量。加强民政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继续教育体系,健全职称评定制度,提高基层民政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依法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基层民政工作开展。创新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加大资源投入,培育优秀社会组织,提供优质专业化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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