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重收费相关政策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39号)及《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28号)执行。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临时收费标准自收费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请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