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大环境治理工程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 1060号)要求,我委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申报投资计划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重大环境治理工程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限期转发下达计划。本批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共计5.414亿元,请你委(局)在收到本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投资计划转发有关县发展改革局或下达有关项目企业。
二、确保项目建设效果。请指导企业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确保达产达效。项目竣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作为资本公积管理。投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项目直接工程费用(土建及设备购置费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资金。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会计或审计机构定期进行指导,力争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第二个工日前向我委(环资处)报送截止上季度末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加强监督检查。每半年项目进行一次现场督导,核实项目前期进展或建设进度,协调解决存在有关问题。对建设进度或前期进展滞后的项目,勒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发现的建设条件不落实、长期停滞不前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项目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