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调整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69号)要求,现将存量资金调整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限期转发下达计划。本次共清理调整2013年、2014年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环境治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存量资金6649万元。除沧州市无新项目、由省统筹外(收回1670万元调整到石家庄),其他按就地调整原则安排。请你委(局)在收到本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投资计划转发有关县发展改革局或下达有关项目企业。
二、加强项目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等国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项目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认真落实收费政策,确保设施建成后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第一年负荷率应达到60%,第三年开始应达到75%以上。
三、强化资金监管使用。强化资金拨付前审核、使用中监督、使用后审计。中央补助投资要及时下达,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浪费。要采取积极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及时报告进展情况。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于3月、6月、9月、12月月底前,重大环境治理项目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2日前向我委(环资处)分批报送截至该季度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局要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治理效果负总责,确保资金使用到位,项目建设依法合规,实现预期建设和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