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省2014年及以前年度社会发展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清理调整工作已经完成,2015年中央投资计划已于6月底前全部下达。为加快中央投资计划实施进度,更好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落实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督导本级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督导本级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各级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导所属项目单位加快投资计划的实施。项目单位是投资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模、投资、工期等进行实施。为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同级政府将中央投资计划实施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明确工作目标,加强检查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调度协调
各级发展改革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计划实施的督导调度,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请同级政府研究解决。已开工的项目,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使用。尚未开工的项目,要加快推进各项前期工作,抓紧办理环评、用地、规划等各项建设手续,按照承诺落实配套资金,依法开展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相关工作,力促早日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都要在年内开工建设。
三、完善相关制度
建立通报约谈制度。按季度对各地区、各部门中央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对项目开工率低、投资完成少、虚报瞒报情况的地区、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建立投资挂钩制度。实行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实施情况与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相挂钩,对项目开工率低、投资完成少的地区、部门相应减少下年度中央投资安排额度,并向开工率高、投资完成多的地区、部门给予相应投资安排额度倾斜。
建立计划调整制度。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申报,根据清理申报情况收回上一及以前年度中央投资计划中未开工项目的中央和省配套投资,按规定程序调整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四、定期报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省每月10日前报送本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及投资完成情况,为此我省确定建立相应月报制度,请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务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最近两个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社会发展领域项目开工及投资完成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委。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冉超、冀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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