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市《关于上报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号烧结机补充备案有关情况的请示》(唐发改产业〔2018〕86号)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钢铁行业违规项目补充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7〕926号)有关精神,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补充评估报告和企业实际情况,我委于2017年8月24日以冀发改产业〔2017〕1099号文件为唐山市钢铁企业违规建成项目出具了补充备案意见。
经再次核实,河北天柱钢铁集团公司在2017年申报补充备案时,工作人员误将2#烧结机规格申报为102平方米,与企业实际烧结机规格不符。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核实,实际规格为208平方米,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补充评估报告。
鉴此,经研究同意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山市钢铁企业违规建成项目补充备案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7〕1099号)附件23“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建成项目主要装备补充备案意见”中第2项2#烧结机装备规格由102平方米更正为208平方米,补充备案意见由限期备案更改为备案。其他补充备案意见内容不变。
请你市根据本批复,督促企业抓紧完善项目相关手续,坚定不移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推进钢铁工业转型升级。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