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通知》指出,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
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的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比如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等,应由投保人在相关风险确认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方可承保。
为引导银保渠道业务结构调整,《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此外,鉴于银保渠道销售过程较短,多数为现场出单,消费者需要较长犹豫期对保险合同深入理解,《通知》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延长至15个自然日。
根据《通知》要求,保监系统与银监系统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依法对犹豫期内退保较多、回访问题较多、业务占比存在问题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