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18年6月1日起,对于使用预算资金二百万元以下或预算资金不足项目总投资10%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二、对于项目法人承诺全部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在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先行开展招标,后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
三、进一步压缩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招标方案核准时间,实行招标方案核准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允许以县为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打捆招标。
五、适度压减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对于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在确保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前提下,试行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