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250号)安排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11102万元,用于支持70个农村乡(镇)、村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项目建设,同时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配套安排3747万元。现将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划下达投资用于支持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建设的幼儿园活动、生活、辅助性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等设施土建,以及必备玩教具、室外活动器材和卫生保健、床具、主要厨具等设备购置。其中县(市)配套投资由县(市)政府资金安排。
二、各项目的办园规模(在园幼儿总数)不超过360人,生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9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公建民营”模式试点,不得超标准建设。各项目不得与其他渠道投资项目重复,不得安排已完工项目,不得将中央和省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严禁套取资金。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和建设规模,如出现资金缺口由项目县(市)政府投资解决。
三、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各地要依照相关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实施中西部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的指导意见》(教发厅〔2010〕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工程实施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切实落实有关减免建设收费的优惠政策。项目建设要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相关要求,建筑设计要符合幼儿教育需要,保障实际需求和功能完整。项目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办幼儿园建成后的运行保障由各地负责,以“公建民营”模式建设并参照公办园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中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我委将按照国家要求适时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